教師上訴│涉非禮14歲女生罪成判囚 男教師上訴定罪押後判決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4/05/22 13:26

最後更新: 2024/05/22 15:0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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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非禮14歲女生罪成判囚,男教師上訴定罪押後判決。(資料圖片)

39歲已婚男教師涉於2013年邀請女生到家中溫書,其間撫摸及親吻女生等,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非禮罪成,被判監26個月。已服刑完畢的教師今(22日)就定罪提出上訴,質疑原審法官未有接納上訴人之警誡供詞內容,以及依頼事主Whatsapp內容作為案發時間之證據,認為對上訴人構成不公。上訴庭聽取陳詞後,押後6個月內頒布書面判決。

上訴人C.C.H.(現年39歲),案發時為中學教師,早前否認1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,及1項非禮罪,指他於2013年11月29日,在其居所向未滿16歲的X作出猥褻行為,另於2015年3月某日,非禮15歲的X。案件於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,判囚26個月。

上訴一方質疑,上訴人於錄影會面中曾提及,事主若非16歲,「我唔會做啲咁既嘢」、「唔會咁搞」。惟原審法官不接納內容,亦沒有作解釋,視有關內容為傳聞證供。上訴一方質疑原審法官不可能就錄影會面紀錄給予零分,削奪了上訴人於錄影會面中辯解權利,構成嚴重不公。

上訴一方指事主與上訴人的Whatsapp通訊內容表現卿卿我我,在庭上作供卻表示「好驚」,曾提被誘惑或促使等字眼,足以破壞其誠信。上訴一方質疑事主說謊話,而原審法官對於事主於庭上作供表現視而不見。

此外,上訴一方指原審法官就控罪發生日期作出提問時,事主要求可查看Whatsapp內容。上訴一方指有關內容於事主作供複問時才出現,並質疑有關內容可以被移動,質疑如何證明有關內容屬真偽。上訴庭聽取陳詞後,押後6個月內頒布書面判決。

案情指,被告曾要求事主X作他情婦後邀請X到家中溫習,在房間內撫摸X胸部及要求X替他手淫。被告兩年後再於住所吻X嘴和臉後,再於睡房撫摸X胸部及非禮其下體,最終X在2019年同學聚會上提及事件後始揭發事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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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